有些創業者在面對風險投資機構時,常常遭拒絕。究其原因,很多是因為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! 我的一個好朋友,若干年前投資了一個做教育的公司,公司干了十幾年,一直也沒什么起色。出于好奇,我問這兄弟,那公司的總經理挺能干的呀,為什么就做不起來?這老兄嘆口氣說,唉,這事兒跟當初的股權結構有關系。這家公司成立時是四個人,為了照顧面子,就采取了一個每人25%股權平分的方案。但是其中三個人只是董事會成員,不在公司里擔任具體職務,只有一位擔任了公司的總經理。當然,這哥們兒是拿工資的。 一開始還不錯,業務穩步進展,但是做了幾年,業務就皮皮沓沓了。為什么呢?因為這個總經理心里不平衡。他想的是:老子在這里辛辛苦苦,你們啥都不干,開個董事會還指手畫腳,大事兒我還做不了主,連個否決權都沒有,憑什么? 設身處地為這位總經理想想,他說的不是沒有道理。那么,能不能把公司的股權結構做一些調整呢?不行。因為董事會沒法開,只要兩個人不同意就通不過,再者說,公司賺錢,哪個股東愿意把股權拿出來呢。 所以,公司初期的這種平衡股權結構會給后來的發展帶來很多問題。
有次,我聽到一個還沒成立的企業創始人說,他們三個合伙人將按照三等比例分配股權時,我說:“如果是這樣,我就不投了。” 這個公司的三個合伙人都會加人到公司里??墒蔷退氵@樣,問題仍然很大,因為大家太平等了。投資者希望的是企業的主要創始人有能夠把控公司的能力和權力。這個權力就體現在公司股權上。 投資者在投項目的時候,很大程度上是看中了這個企業的領頭人。因此,就非常期望在相當長的時間內,這個領頭人在企業里“說了算”,就算是需要股東大會表決,這個人因為持有足夠多的股份而擁有贊成或者否定某些議案的權利。什么叫“足夠多”呢?舉個例子,假設在初始階段,主要創始人占有60%的股份,先把公司做起來之后,再融資時A輪出讓20%,那么同比稀釋,主要創始人的股份就變成了48%,仍然是相對控股的股東,說話算數。然后再做B輪,再稀釋20%,他就剩下了38.4%,相對大股,但是做控股股東的可能性不大了,可能另外兩個股東的股份加起來就大于這個數了。但是還好,按照一般的公司章程,三分之一股東還有否決權。大不了他不干,用否決權否決你。但是如果再到C輪就不好說了。當然,到了那個時候投資者也就不那么關心這個問題了。 當年,阿里巴巴在美國上市,主要創始人馬云的股份只剩下了8.9%,兩億股的樣子。理論上,馬云對于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是沒有太大影響力的。但是,因為在融資過程中的高明運作,馬云實際掌控了42.5%的投票權。但是全世界只有一個馬云。 所以,主要創始人在初創企業中的占股太少會引起投資者的疑慮甚至放棄。 但是,另一個極端也是不能接受的。那就是創始人持有100%的股份,沒有伙伴。這樣的人要么就是自視太高,認為自己什么都能干,不需要合作伙伴,要么就是心胸狹窄,不愿意跟別人分享,要么就是太缺乏合作精神,沒人愿意跟他合作。你要是問起來,他可能會說,沒關系呀,我做起來可以招人,分股份給他們。這樣做的結果是,不管分多少股份出去,別人都是幫他打工的。這是一般情況,也有特殊情況就是創始人真的就是一個人把公司帶上市的,直到上市,從他手里拿走股份的只有投資者,團隊能夠保持所有人的股份加起來不到1%。但是這樣的人,恐怕百里挑一都挑不到。 另一個問題是前面說過的光持股而不在企業里干活的初始股東,天使投資人除外。這些不在企業內的股東成分通常都比較復雜,或者是創業者的朋友、親戚,或者是生意上的伙伴,甚至可能是企業的頭一批客戶。創業者為了起步順利或者各種原因,分一部分股權給他們。這也不算不對。但是這些股東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往往是負面的多,正面的少。所以,投資者一般會建議采取某些措施把這些純“財務投資”的股東請出去或者降低股份占有率。 |